2.8 扶手


2.8.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0mm~900mm;设置双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
2.8.2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的扶手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
2.8.3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轮椅坡道的扶手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300mm;扶手末端应向墙面或向下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mm。
2.8.4 扶手应固定且安装牢固,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抓握,截面的内侧边缘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m。
2.8.5 扶手应与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

条文说明

2.8.1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本条规定的扶手高度为踏步前缘垂直向上到扶手中心线的高度。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8.2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扶手的不连贯不但会带来使用的不便,而且可能造成使用扶手者突然失去支撑的安全隐患。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一般位于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康复建筑等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较多使用的建筑,以及残障人、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室外空间。楼梯、台阶的全长范围指梯段和休息平台,轮椅坡道的全长范围指坡段和休息平台。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2.8.3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楼梯和台阶的扶手延伸长度的计算为:从第一级/最后一级踏步前缘开始算起。为了避免人们在使用扶手后突然感觉手臂滑下扶手而产生不安,将扶手的末端加以处理,以利于身体稳定。同时也是为了利于包括乘轮椅者在内的行动障碍者在刚开始借助扶手做上下楼梯、坡道等行动时的抓握或借力。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8.4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要求扶手固定是为了防止可转动等形式的非固定扶手在使用时带来的安全隐患。老年人、病弱者等人士经常将全身依靠扶手,所以扶手的安装必须足够牢固。一般情况下圆形扶手的直径或矩形扶手的截面宽度为30mm~50mm易于抓握。当扶手安装在墙上时,扶手的内侧与墙之间要有一定的距离,给手的抓握提供适当的空间。因关系到各类人群的安全和使用便利,扶手均应满足本条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8.5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为了便于视觉障碍者辨认扶手的位置,扶手应与安装固定的背景墙面形成视觉的反差。因关系到各类人群的使用便利,扶手均应满足本条要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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